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傭金收取標准

傭金的額度應當公正而有依據。在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時,本事務確定傭金額度時將根據 :

1°- 律師事務所的聲譽和資曆,

2°- 個案在法律和事實方面的性質和複雜性,

3°- 研究分析和准備材料所花費的時間,

4°- 搜集和整理信息工作的難度,

5°- 客戶的經濟、社會以及資産狀況,

6°- 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費用,

7°- 最後,取得的結果或提供的服務。


在越來越多的情況下,傭金是律師在提供服務前與客戶商定的。在實際操作中,客戶要在律師開始第一步工作或了解情況前預付定金。

鑒于傭金的定價必須考慮上述七條標准,所以不存在固定的參考價目表。而且,競爭法禁止制定類似價目表。同樣,由律師和客戶商定的、僅憑訴訟結果確定傭金額度的做法也是被禁止的。

不過,法律允許“雙方達成協議,在實際服務的傭金之外,根據訴訟結果或提供的服務預估一筆額外傭金”。根據訴訟結果收取額外傭金的做法在商法和勞動法領域逐漸普及。

至于法律咨詢、起草文書,以及更廣泛意義上的律師法律業務(而非司法業務),其收費標准傳統上與司法業務的標准相同。

盡管如此,在法律業務的實際操作中有兩種收費方式,一種是根據研究材料和起草文書,或者面談咨詢的時間來收取傭金;一種是根據同類服務以及牽涉利益的重要性(例如轉讓營業資産)綜合收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