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傭金收取標准 2°- 個案在法律和事實方面的性質和複雜性, 3°- 研究分析和准備材料所花費的時間, 4°- 搜集和整理信息工作的難度, 5°- 客戶的經濟、社會以及資産狀況, 6°- 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費用, 7°- 最後,取得的結果或提供的服務。
不過,法律允許“雙方達成協議,在實際服務的傭金之外,根據訴訟結果或提供的服務預估一筆額外傭金”。根據訴訟結果收取額外傭金的做法在商法和勞動法領域逐漸普及。 至于法律咨詢、起草文書,以及更廣泛意義上的律師法律業務(而非司法業務),其收費標准傳統上與司法業務的標准相同。 盡管如此,在法律業務的實際操作中有兩種收費方式,一種是根據研究材料和起草文書,或者面談咨詢的時間來收取傭金;一種是根據同類服務以及牽涉利益的重要性(例如轉讓營業資産)綜合收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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